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发生在厦门,案号是林XX、林XX等与XX门市XXXX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由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林XX、林XX,被告是XX门市XXXX有限公司,第三人是XX门XX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因“XX小镇”项目建设,被告作为拆迁人、第三人作为实施拆迁单位,要拆除原告位于XX区XX街道东山XX的房屋及附属物。20XX年X月X5日,三方签订了《XX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里对拆迁补偿款、差价款支付、原告搬离房屋等事项都做了约定。其中过渡期限从20XX年X月X日原告搬迁交付拆除起至20XX年X月X日止,被告预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到20XX年X月X日。
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付安置房房价款与拆迁补偿、补助费差价195475元,交付房屋产权证原件,搬离房屋交付拆除等义务。被告也支付了截止20XX年XX月X日的安置补助费。可之后,被告既不交付安置房,也不再支付安置补偿费。原告多次询问、沟通,相关人员却一直搪塞。到20XX年X月X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安置补助费856309.75元。原告的处境很糟糕,不仅拿不到应得的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也没着落,经济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在维权艰难的情况下,找到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当时原告非常焦虑,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王伟栋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协议条款,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前后会见原告多次,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他还认真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包括拆迁协议、收条、房屋交接验收单等。同时,他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明确指出被告拖欠拆迁安置补助费的事实,并要求被告主动落实支付。
突出关键策略点
王伟栋律师发现,被告辩称诉争协议书生效证据不足,认为原告无权主张权利,还提出协议书部分内容无效、安置房诉求超诉讼时效、房产未实际交付等理由。针对这些问题,律师抓住关键逻辑。他收集了吴XX其他继承人出具的《知情同意书》,证明拆迁协议书得到了所有继承人的认可,协议合法有效。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律师指出虽然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但根据常理,原告作为房屋使用人,不可能在房屋拆除后不主张补偿费。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其中不乏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在民商事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成功推动过多起案件实现二审、再审改判。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关于拆迁协议书合法有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但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原告部分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仅支持从20XX年X月X日起算至被告提供安置房之日止的安置补助费。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门市XXXX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X、林XX支付安置补助费(暂计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373662.36元及利息(从20XX年X月XX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还应从20XX年X月X日起至向原告提供安置房之日止,按每月10379.51元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被告拖欠巨额安置补助费,经过王伟栋律师的努力,原告获得了部分安置补助费及利息,并且后续还有逾期安置补助费可拿。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对协议效力的准确把握和对证据的充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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