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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驶离”非“逃逸”,获赔1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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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5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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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11月29日,彭X驾车与行人裴X刮擦并碾压致其受伤,后彭X驾车驶离。裴X经救治无效死亡。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彭X共赔偿124万余元,认定彭X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担责。
交通事故“驶离”非“逃逸”,获赔124万余元

裴X的家人怎么也没想到,原本平静的生活在2019年11月29日被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彻底打破。当天中午,裴X在路边遭遇彭X驾驶的货车刮擦碾压,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最终却因伤重不治身亡。此后,赔偿问题成了裴X家人心中的一块大石头,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件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接受了委托。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也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案件涉及几个关键问题,首先是“驶离”与“逃逸”的界定。满林强律师指出,交通肇事逃逸需满足为逃避法律追究等条件。在本案中,彭X在事故发生后并不知道撞到了裴X,且将车停在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地方,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不应认定为逃逸。同时,保险公司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彭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满林强律师让原告提交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的证明,该证明由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效力高,最终法院予以采信。对于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满林强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指出,赔偿义务人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观点。

最终,2020年9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735.24元。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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