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鉴春律师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使用过程及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于是,他明确指出此案属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李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提供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也维持了该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再次用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为从犯、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李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提出缓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依旧坚守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念。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与典型偷渡行为不同,且其有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他依据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今,李鉴春律师仍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处理着每一个案件,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