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兰考县,2024年X月XX日,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一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外人驾驶原告李女士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经过。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原告向被告索赔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和实习律师宋XX提起诉讼。
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起就在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实务经验。她深耕民商事领域,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在接到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后,李伟玲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当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时,她第一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李伟玲律师多次与鉴定机构沟通,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客观。通过鉴定程序,成功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
庭审前,李伟玲律师仔细研究《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庭审中,针对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的观点,李伟玲律师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对于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案件结束后,客户对李伟玲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称李伟玲律师专业能力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她严谨细致,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得非常到位,值得信赖。李伟玲律师用自己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她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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