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的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期间,张X从微信名为“阿XXn”的王XX处购买减肥胶囊,金额达50,742.66元,销售金额共计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杜X则从张X处购买该减肥胶囊,金额为105,800元,通过微信渠道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案发后,张X、杜X积极退赃。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X和杜X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判处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面对指控,张X的处境十分不利,一旦罪名成立且无法获得缓刑,将面临牢狱之灾。朱建波律师介入此案后,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对公诉机关指控张X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他指出,张X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张X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且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社区矫正机构还出具了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朱建波律师从多个关键角度为张X进行辩护,这些辩护意见切中要害,有力地为张X争取从轻处罚。
最终,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杜X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张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杜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陆千元(已缴纳);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等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张X所退违法所得55,057.34元和杜X所退违法所得64,337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X获得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实际服刑,相较于可能的实刑判决,这一结果对张X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使其能够继续正常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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