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泰州市,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案中,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袁某1系父女关系。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赡养内容,同日袁某还与袁某1的母亲签订了《补充协议》。后来,袁某1支付了12000元用于袁某种植牙齿费用,但双方发生纠纷后,袁某1未再按协议支付赡养费。袁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袁某1支付高额赡养费和医疗费。
袁某1找到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代理此案。邵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1710361536,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泰州核心靖江,目前是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处理各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邵律师首先仔细查阅了相关协议和案件材料,多次前往法院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细节。他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案件有着重要影响。在诉讼过程中,邵律师提出了多方面的答辩意见。一方面,他指出袁某每月可领取社保费用,且自身仍具备劳动能力,并非完全丧失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强调袁某在协议签订后仍对袁某1母亲实施骚扰等行为,已违反协议约定。同时,考虑到袁某1生育两名未成年子女,家庭负担沉重,另有母亲需赡养,经济能力有限。
为了更好地论证观点,邵律师还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袁某的社保收入证明、袁某1家庭支出情况等。在二审中,他积极关注袁某社保收入变化等新事实,及时与法院沟通,协助法院查明相关情况。邵律师精通日语和英语,还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这种国际化的视野和资源也让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为客户制定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义务具有人身属性,袁某虽违反《补充协议》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免除袁某1的赡养义务。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消费水平、袁某1的负担能力以及袁某的社保收入等因素,一审酌定每月赡养费500元并无不当。对于医疗费,袁某退休前后均有收入来源,有能力自行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一审酌定袁某1承担5000元医疗费,并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部分,符合公平原则。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束后,袁某1对邵如阳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高度认可。邵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专业的处理,成功将袁某主张的每月3000元赡养费降低至500元,减幅达83%,同时合理争取了医疗费的分担,避免了袁某1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在这个案件中,邵律师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在情感与法理之间找到了平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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