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出借人李X遭遇了一场棘手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胡X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本付息,李X无奈之下将胡X和担保人宁德市XX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胡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并让宁德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宁德市XX公司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若败诉,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关键时刻,冯从福律师介入了此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协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第一步就精准锁定担保无效的法律依据。他第一时间援引《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指出债权人李X在接受宁德市XX公司担保时,未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未尽到交易上最低限度的必要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成功否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这一动作体现了他对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
在庭审策略方面,冯从福律师有效切割责任性质。他从“连带责任保证”成功转化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且责任上限仅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大幅降低了宁德市XX公司的风险敞口。同时,他成功阻却表见代理的认定,主张李X作为专业出借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其未尽此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观点。
面对“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的抗辩,冯从福律师清晰区分借款合同关系与刑事犯罪关系。他指出虽然陈X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但借款合同当事人系胡X与李X,宁德市XX公司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最终法院未因刑事案件而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避免了程序拖延对宁德市XX公司的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胡X须向李X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宁德市XX公司对胡X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李X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胡X追偿,同时驳回了李X对宁德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道路上守护着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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