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在路面因油污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还花了23261.34元医疗费。于是,原告A把医院、环境公司、物业公司和这家管道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26.59元。原告主张是管道公司的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才让自己摔倒受伤。
对于管道公司来说,这事儿可太闹心了。本来就是正常开展业务,突然就被卷入一场索赔官司,要是真被判承担赔偿责任,那不仅要掏出一大笔钱,公司声誉也会受影响。公司上下都十分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这时,管道公司找到了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魏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
他首先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展开抗辩。为了收集案件关键证据,他下了不少功夫。他找到了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详细查看施工时间记录,这里面包括医院与管道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人员到场证明等,还了解了施工方式说明,确认是真空吸污,没有污水外溢的可能。通过这些努力,精准梳理出“油污产生于施工前、施工行为与油污外溢无因果关系”的核心事实。
针对原告“管道公司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的主张,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精准的时间证据。证明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是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38分,而原告摔倒时间是当日10时42分,这就说明管道公司进场施工前路面就已经存在污水外溢了,和施工行为没有关联。
同时,魏律师还举证证明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里,约定的施工事项只有“污水管道吸污”,不包括“路面清理”义务。而且事故发生当天,路面清理工作实际上是医院工作人员完成的。这样就清晰区分了管道公司与医院的责任范围。
在庭审中,魏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指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管道公司的管道疏通行为是合法的受托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原告的损害后果也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路面油污是污水管道堵塞造成的,不是管道疏通作业导致的。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04587.49元(物质损失101587.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A自己承担40%责任,环境公司、物业公司和管道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医院负担623元,原告A负担377元。
对比管道公司最初面临的可能要赔偿180026.59元的糟糕处境,最终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魏律师围绕因果关系收集证据、精准举证以及进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全部核心抗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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