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劳务经营部,经营者为陈某。该经营部承包了农产品加工装卸业务后,以计件方式把装卸工作交给被告王某完成,按照工作量来结算报酬。被告王某可以自行组织人员,并且自主安排作业。后来被告在作业时受伤,经过仲裁,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原告某劳务经营部)的抗辩理由是双方为劳务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管理的从属特征。
周红翠律师从以下几点进行法律反击:
1.从报酬结算方式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其中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是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是按工作量计件结算报酬,并非固定工资发放,这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相对稳定、定期发放的特点。
2.从工作安排自主性看:被告可自主组织人员进行作业,这意味着其在工作安排上有很大的自主性,不像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严格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体现不出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
3.从工作性质看: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并非长期稳定的工作模式,这与劳动关系中相对稳定、持续的用工关系不符。
最终法律结论:本案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不存在行政隶属及人格从属性,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仲裁/判决结果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某劳务经营部与被告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综合考虑报酬结算方式、工作安排、人员组织等事实,认定双方按工作量计件结算报酬,被告可自主组织人员、自行分配费用,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双方无行政隶属及人格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同时驳回了被告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有工作上的合作,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劳务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以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为核心要件,综合考虑报酬结算方式、工作安排自主性、工作性质等因素。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进行业务外包或劳务合作时,要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避免因错误的认知导致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来说,也要正确认识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周红翠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精准收集和整理了能证明双方关系的关键证据,如报酬结算记录、工作安排情况等;在法律定性上,紧扣劳动关系法定认定要件,准确区分劳务承包与用工管理的核心区别;在庭审策略上,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界定,准确的法律判断和专业的代理至关重要,它能为企业和劳动者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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