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X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起按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川内,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及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拘。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受理此案后,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对细节的敏锐捕捉,发现了关键信息。他仔细查阅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且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毕X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储存,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另一案件中,孙X、毛X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起诉。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严谨对待每一个证据。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还有一起诈骗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王铖律师介入后,关注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包括行为时间、证据情况、嫌疑人情节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以专业素养为当事人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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