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云某建设公(发包人)与某工程(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粤商厦中水理站及雨水集系统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520000元,工期30日历天,同时对付款节点、质保金、工期延误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该承包人遇到的困境是,工程于2019年XX月XX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4月节水施行政主管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1年4月届满,但发包人仅支付了400000元,尚欠120000元(含质保金26000元)未付。此后,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而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赔偿未开票损失,并以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52000元,同时在二审中以诉讼时效已过、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等为由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承包人全部本诉请求、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
承包人委托了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二审。该律所由张云顺、杨艳、阿贵忠3名资深合伙人领衔,合伙人均拥有近20年执业经验,分别深耕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领域,均为业内专家,累计主办案件均超100+件。此次案件采用合伙人牵头+主办律师+辅办律师+法务助理的团队化办案模式,复杂案件集体研讨,类案数据支撑,为这起案件制定了个性化办案方案。
张云顺律师带领团队围绕诉讼时效、结算认定、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效力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抗辩。团队成员多次进行集体研讨,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张云顺律师还多次阅卷,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他精准抓住诉讼时效同意履行关键事实,发现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有效阻断了上诉人时效抗辩,为工程款胜诉奠定基础。同时,从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切入,结合司法解释论证发包人以实际行为认可工期顺延,成功驳回高额违约金反诉请求。此外,还厘清了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结算节点、质保金计算等复杂争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包人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全部得到支付,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客户对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十分满意,评价道:匠诚律所专业靠谱,为我解决了大难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服务和精准的抗辩,高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工程债权,也为同类建工纠纷提供了典型诉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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