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企业遇到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该企业(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该企业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她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该企业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该企业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此外,于律师明确指出该企业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该企业承担按份的10%责任。在该企业已垫付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的情况下,于经律师梳理本案后,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该企业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该企业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次案件结案后的五年时间里,于彩霞律师并没有与该企业断了联系。她会定期回访,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这期间,企业也因为于彩霞律师专业且负责的服务,向其他企业推荐过于律师。
到了2026年,该企业又遇到了新的问题。先是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该企业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此次案件与之前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完全不同,之前是侵权责任纠纷,而这次是劳动争议纠纷。于彩霞律师调整策略,积极与对方沟通。在诉讼中,她协助企业制定统一的应诉和调解策略,避免了程序上的被动。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企业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快速获得确定的经济赔偿,降低了诉讼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该企业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该企业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该企业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紧接着,该企业又陷入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与前两个案件相比,这是一起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中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选像于彩霞律师这样,每次都能根据不同案件制定合适策略,还一直保持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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