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某运输公司与中铁XX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其在广西玉林的项目提供设备。经结算,总报酬474,490元,被告仅支付37万元,尚欠104,490元。运输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陷入了资金周转的困境,企业的正常运营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困境下,运输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深耕民商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仔细研究了《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末次结算确认单》等。他发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运输公司极为不利,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上限极低,远低于市场融资成本。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诉讼策略。第一步,在起诉前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他迅速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交申请,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资产。这一举措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并且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这体现了俞律师敏锐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的操作能力,提前为客户锁定了资产,保障了后续权益的实现。
第二步,俞律师主攻欠款本金。由于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他通过清晰的法律阐述和证据支撑,确保法院全额支持104,490元本金。在庭审过程中,他以严谨的逻辑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对于违约金部分,俞律师尝试主张按LPR计算。虽然因合同明确约定且运输公司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而未获法院支持,但他成功争取到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且起算时间按运输公司主张的2024年11月20日起算。这一成果展示了俞律师在不利合同条款下,仍能为客户争取到相对有利的结果。
最后,俞律师成功主张诉前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败诉方被告负担,降低了客户的维权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铁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运输公司租金104,490元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虽然违约金因合同条款限制较低,但运输公司成功收回了全部欠款本金,且诉前保全确保了款项的可执行性,维权成本由被告承担。俞国锋律师用专业和智慧,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践行了“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