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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8小时死亡还能认定工伤这案子给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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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2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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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黄宇杰律师曾办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某职工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超48小时死亡,相关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黄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构建证据链等。最终法院采纳其观点,撤销相关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超48小时死亡还能认定工伤这案子给了答案

原告A、原告B是某职工(化名曾某)的父母。曾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经过超过48小时的抢救,曾某还是去世了。某区工作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后也维持了该决定。这对于曾某的父母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他们原本就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现在连工伤认定都得不到,未来的生活更是充满了迷茫。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启了一场为职工权益而战的征程。

从介入时间来看,曾某父母在收到不利的复议决定后,心急如焚地找到了黄宇杰律师。他们满脸焦虑,担心儿子的工伤认定就此没了希望。

黄律师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他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2024年8月4日19时19分)为48小时起算点,而按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该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2024年8月4日20时30分)起算,这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黄律师锁定曾某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比如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无进一步治疗可能等,延长抢救只是家属“不愿放弃生命”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黄律师下了不少功夫。他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这些能证明初次诊断时间和病情恶化节点;还让医生出庭作证,证实“8月4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此外,他还找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以此支撑“有利职工解释”原则。通过这些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在庭审策略上,黄律师采取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法理层面,他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司法解释,明确指出“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被告混淆起算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中“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却被劝阻”“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等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不然就违背了“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另外,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黄律师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了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等相关案件就有280余件,工伤案件纠纷衍生的行政诉讼等细分类型案件也有不少实践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案号:(202X)粤XX行初XXX号);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案号:肇府行复(202X)XXX号);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某科技公司肇庆分公司(原河南省XX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某区党群工作部、某市政府共同负担。

一开始,曾某父母以为儿子的工伤认定没了希望,而最终法院采纳黄律师观点,撤销相关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这个结果可谓是峰回路转。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黄律师突破了“48小时机械计时”的误区,通过“证据细节+立法本意+伦理考量”的三维论证,推动法院对“视同工伤”条款作出了有利于职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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