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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建设工程纠纷二审,163万工程款支付终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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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4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聂嘉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21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711781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873159060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具有扎实的实践与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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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纠纷里,工程款支付问题常常是争议焦点。有这么一起案子,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让一方不服,可二审结果却来了个大反转,163万工程款支付得到了认定,这背后的故事可不少。
聂嘉仪律师:建设工程纠纷二审,163万工程款支付终获认定

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对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向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服,引发了二审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杨X认为上诉人公司未支付完剩余工程款,要求上诉人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上诉人公司则主张有两笔款项,共计163万元,已经支付给了杨X,但一审未认定,希望二审能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从而减少自己的支付金额。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聂嘉仪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先是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律师又分别去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了相关全部材料深入研究。之后,律师多次和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让负责人回忆工程款支付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回忆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律师通过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查明的银行转账明细等关键证据,认定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确实已经支付给了杨X。因为银行明细清晰显示了资金的流向,从共管账户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形成了完整的资金支付链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证据证明款项已支付的,应认定支付事实成立。所以,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关于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的主张。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两笔共计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的事实,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二审实现反转,关键证据锁定了付款真相。

本案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一定要重视款项支付的证据留存。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要有清晰的记录,包括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付款的方式、流程和条件,避免后期因付款问题产生纠纷。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好准备。

结尾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最终成功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这样的结果令人惊喜。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在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毕业于海南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本案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她不仅调取了多案的材料,还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正是她这种认真、钻研的态度,让她在众多案件中能够“逆风翻盘”,为当事人赢得正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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