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株洲市石峰区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DX在经济紧张时,通过“陌陌”与网友约定,用自己的银行卡分三次取现50000元并交给网友,获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流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DX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为其辩护。
储博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通过分析案件情况,律师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不明,认定DX构成该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对取现款项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该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随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印证DX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之后,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23年8月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表明,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中,律师应重点审查上游犯罪的查证情况,通过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这对同类案件的辩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体现了储博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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