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一名建筑工地木工,于2023年7月入职某工程项目,从事墙柱拆模作业。在2023年9月的一次作业中,他不慎从架子摔落致左跟骨骨折,经认定为工伤(拾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1月23日。然而,此前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机构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全部请求。这让劳动者陷入了困境,原本期待的赔偿化为泡影,无奈之下,他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
在一审阶段,黄宇杰律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仲裁机构无劳动关系则无责任的观点给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但黄律师并没有退缩,他重点论证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他指出被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应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时,因双方均未举证劳动者工资水平,黄律师结合建筑行业工资水平及司法实践,援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七条,主张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采纳了他的主张,核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7078.9元。不过,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驳回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协助申领)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一审结果虽然有部分支持,但距离劳动者的诉求还有很大差距。黄宇杰律师并没有气馁,他迅速调整策略,准备在二审阶段实现突破。在二审阶段,黄律师针对一审未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裁判,重点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相关用工主体责任法规,强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组成部分,被告违法分包不能免除该责任,否则违背保护工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同时,他还针对一审法院劳动者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事实认定错误,通过庭审举证(被告一审追加第三人申请)予以纠正,强化了被告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自认。并且,他坚持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4个月工资)。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黄律师的主张,核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4484元。
案件最终结果是,一审判决被告协助原告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7078.9元;二审改判维持一审第一、二项判决,撤销一审第三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最终获赔总额为91562.9元(不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对于这样的结果,劳动者非常满意,他评价黄宇杰律师:黄律师专业能力强,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黄宇杰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工伤劳动者撑起了一片维权的蓝天,让劳动者在面对困难时不再无助,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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