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女士,就陷入了一段并不幸福的婚姻。雷女士与被告杨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19XX年在XX县XX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且已成年。然而,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的问题,导致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夫妻关系异常紧张。20XX年双方争吵后开始分居,雷女士于2024年2月首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且毫无和好迹象,雷女士决定再次起诉,坚决要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雷女士找到了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利律师。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9年。他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等职务。执业至今,王敏利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王敏利律师立即投入工作。他系统地梳理了前次诉讼的判决书、结婚证、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为了确认自前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的事实,王敏利律师多次前往雷女士的居住地,与邻居沟通了解情况,获取相关证人证言。他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开庭时,被告杨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王敏利律师在法庭上充分提交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从多个角度清晰论证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法律依据。针对雷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王敏利律师在庭审中多次与雷女士确认,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为法院依法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女士与杨先生虽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关系不睦;双方长期分居,且雷女士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一年未有任何和好迹象,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因孩子已成年,不再涉及抚养问题;雷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准许。法院判决准予雷女士与杨先生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雷女士负担70元,被告负担80元。
雷女士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她评价道:王敏利律师办案很专业,对法律条文研究得透彻,在整个过程中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支持,让我顺利摆脱了这段痛苦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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