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案件详情
在罗先生与成都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罗先生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保损失以及2019年10月工资等。刘双律师作为罗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收集了工资流水、电话录音等证据。在仲裁阶段,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未获支持。之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然而驳回了罗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罗先生在加班工资方面的诉求与预期差距较大,原本期望能获得77177.74元的加班工资,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出在哪里
结案后,刘双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证明加班工资诉求方面存在问题。罗先生提交视频资料和电话通讯记录拟证明加班事实,但这些证据不能直接举证证明加班的时间、时长、加班人员等关键事实,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所掌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罗先生的证据不足,所以法院对其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调整后的做法
鉴于此,刘双律师在后续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增加了加班证据收集步骤。在接受委托后,会详细询问劳动者关于加班的具体情况,包括加班时间、时长、加班审批流程等。要求劳动者尽量收集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会指导劳动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取,或者在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
后续案例印证
在之后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同样主张加班工资。刘双律师按照新的做法,指导劳动者收集了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以及同事证言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时长。最终,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诉求,劳动者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通过增加加班证据收集步骤,避免了类似之前案件中因证据不足导致加班工资诉求不被支持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起,此次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流程的调整,体现了其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业务能力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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