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突破口,这种关键策略在陈颖律师处理的多起案件中反复出现。
先看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案件。该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让实际施工人吴XX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央企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返还“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详细调查后指出,吴XX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企业拆分合同的方式不能改变吴XX实际施工人的事实。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是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央企全部诉讼请求。
几乎同样的从案件事实出发的思路出现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情况展开辩护。指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还将原拟判处罚金从12000元降低至6000元。
类似的场景出现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中。陈颖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提出要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就认定其有犯罪故意及社会危害性。从现有证据和案件情节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司X某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司X某仅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还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成立,相关指控就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颖律师针对此类案件形成了固定的处理步骤。首先,深入了解案件事实,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等方式,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其次,分析行为性质和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或承担责任的条件。最后,围绕这些关键点进行举证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在法律案件中,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突破口,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陈颖律师凭借这一策略,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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