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先生遇到了资金难以收回的困境。2024年,王先生委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将被告王先生和另一位被告王先生诉至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王先生希望被告返还本金490100元及利息158166.16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另一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杨福律师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法学本科学历。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四级律师,还担任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杨福律师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民间借贷等传统民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杨福律师立即展开工作。他多次仔细查阅案件相关的《借条》《补充协议》《担保书》《欠条》以及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深入分析借贷关系的成立情况、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核算问题。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杨福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被告王对借款内容予以认可这一关键信息,为后续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奠定了基础。
面对被告提出的将此前已还清的两笔借款利息与本案合并结算的主张,杨福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坚持不同借贷关系不应混同的观点。他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每笔借款的独立性和关联性,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认定前两笔借款已还清,与本案无关,避免了案件复杂化和当事人利益受损。
同时,杨福律师注意到约定月利息9900元明显超过法律允许上限的问题。他主动调整诉请,主张按4倍LPR计算利息。在计算借款本金时,他严谨细致地进行核算,最终确定截至2022年X月XX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54879.6元。
对于保证责任争议,杨福律师准确预判风险。他发现最后一份《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XX月XX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保证期间已届满,且全责担保人未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于是,他及时将诉讼重点聚焦于主债务人。
经过杨福律师的专业代理和不懈努力,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被告王需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54879.6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X月X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8500元。案件受理费10468元,由原告负担521元,被告王负担9947元;保全费3870元,由被告王负担。最终,杨福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息及律师费47万余元,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资金权益,降低了维权成本。当事人对杨福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是值得信赖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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