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饮酒后乘坐被害人杜XX驾驶的出租车,因乘车呕吐产生洗车费纠纷,进而与杜XX发生口角、厮打,导致杜XX受伤。杜XX多次住院治疗,次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经鉴定,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这一事件使被害人亲属陷入悲痛与经济困境,他们面临着失去亲人的痛苦,还承担着高额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此时,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接受了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梁小龙律师在2000年9月正式参加工作后,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在本案侦查和证据梳理阶段,这些基层工作经历让他能够更敏锐地把握案件全貌。他深入调查,结合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在面对复杂的证据链条时,他凭借在基层工作中锻炼出的细致和耐心,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保能够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2013年3月梁小龙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承办了大量行政、刑事、民商事等各类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他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得以充分展现。他重点提出代理意见,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强调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他在法庭上逻辑清晰、言辞有力地进行辩论,让法官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案件的关键所在。
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服务领域。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他凭借更全面的专业知识,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他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同时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判决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0927元。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担当,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树立了专业、负责的律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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