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他从2002年就开始了自己的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他在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证号是14419200711710382,服务于广东东莞地区。他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本科,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在强奸案、故意伤害案等刑事案件以及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上都有丰富实践。
接下来给大家讲一个他办理的组织卖淫罪案件。这个案件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是被告人。该被告人入职某沐足场所担任钟房相关职务,后来这个场所因为存在组织卖淫活动被查处,被告人就被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还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九个月以上四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被告人接到起诉书,,整夜都睡不着觉,担心自己会面临重刑。
李晖律师在被告人被起诉后介入了这个案件。他首先在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就开始行动,虽然当时还没有卷宗,但他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他一共会见了被告人5次,每次会见时,他不仅向被告人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比如核对笔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还传递了家人的问候,稳定了被告人的情绪。
在阅卷过程中,李晖律师制作了“证据比对表”,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把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他发现了一些笔录中的矛盾和逻辑不通的地方,这些都成为了庭审发问和质证的突破口。同时,当发现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嫌疑时,他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在庭审中,李晖律师的发问目的明确,通过封闭式提问,让被告人在法庭上说出符合其辩解逻辑的话,为后续的质证和辩论打下事实基础。他围绕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提出被告人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还全面梳理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结合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界限,指出被告人仅负责安排技师上下钟,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招募、管理核心环节。同时,他通过分析被告人在场所中的层级、获利情况、是否接受核心管理指令等事实,充分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此外,他还重点强调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定性辩护意见,但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其如实供述、初犯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从轻处罚意见,实现了量刑优化。被告人原本担心会被判处四年九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实际结果是三年九个月,这让他松了一口气。打官司就是这样,需要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找到关键的突破点,这个案子能实现量刑优化,靠的就是李晖律师对每个细节的把控和专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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