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秦先生是个个人投资者,他信赖甲公司及其关联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2014年6月11日(虚假陈述实施日)至2016年12月24日(揭露日)期间买了甲公司股票。后来虚假陈述行为暴露,股价大跌,他损失惨重。秦先生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以及XXX连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8.6万余元。秦先生当时特别焦虑,看着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不知道该怎么办,感觉自己的钱可能就这么没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秦先生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团队。团队在接受委托后,马上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
量化工作内容方面,团队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细致分析。针对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团队做了很多工作。
突出关键策略点
首先,精准确定关键日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明确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这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主张“推定信赖”原则,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
再者,申请专业机构量化损失,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最后,力证中介机构过错,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XXX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还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
写采纳情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先生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秦先生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拿不回来,现在不仅全额拿回了投资差额损失,相关的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也得到了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确定关键日期、合理运用“推定信赖”原则以及专业的损失核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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