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XX公司和陕西XX公司之间。20XX年XX月初,双方就购买车库智能停车系统及设备达成初步意向。原告西安XX公司以《确认单》形式向被告书面报价105060元,被告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以书面合同走流程为由,让原告先安装设备及调试,原告基于信任照做了。从20XX年X月XX日起,原告对兴隆XX一、二、三区地下车库的8个出入口停车系统设备进行安装及调试,到20XX年X月XX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然而,被告却不愿意支付设备款。被告辩称,兴隆XX是城改项目,街道办曾要求其配合一家智能道闸公司安装停车道闸,且说明安装费用由街道办后期结算。安装后,被告也配合原告向街道办申请费用,但因街道办与被告有账务往来未结算,被告从兴隆XX撤场时,并未与原告达成安装、付款的协议,所以认为诉讼主体不是自己。
原告这边可犯了难,设备都已经安装交付了,钱却拿不到。他们心里十分焦虑,不知道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企业的资金周转也可能会受到影响。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唐瑞律师。
唐瑞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确认单》《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等证据。这些单据上都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唐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虽然对《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中“王XX”的签字提出质疑,但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反驳。唐律师抓住这一点,在法庭上强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被告提出应由兴隆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的说法,唐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中人员身份不明,且无内容表明街道办系买卖合同的主体或应承担付款责任;微信截图又未提交原始载体,不符合证据要求。唐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无法证明街道办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其辩称不应被采信。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陕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以105060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担心设备款要不回来,到最后成功获得法院支持,唐瑞律师的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唐律师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让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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