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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如何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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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9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莫川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9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2310568608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7260912021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协同作业,案件集中研判,对于每一例询与委托案件均经过团队整体研判,确定最佳诉讼方案。莫川川律师本人曾任职于大型上市企业,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与争议解决,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人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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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莫川川律师曾为周X某甲辩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周X某甲因涉嫌此罪被刑拘,后被取保候审。莫川川提出周X某甲应认定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等辩护意见。最终周X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如何获缓刑?

被告人周X某甲,2023年因为涉嫌这个罪名,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了。

事情得从2021年5月说起,周X某甲和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合作生产肥料,在公司内租场地,一起出资生产化肥。周X某甲负责化肥生产、销售还有质量检测等工作,还提供生产配方。可公司只办了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的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都没办。就在渠县工业园的公司里,他们组织人生产化肥,还标注了“艮多旺”“博冠”“邦博”这些名称。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各自片区推广销售,卖给了不少一级经销商。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不少未销售的化肥。从杨某某处查获67吨,金额80450元;从王某某丁处查获18吨,金额20228元;从公司查获5吨,金额4800元。一共查获未销售化肥90吨,金额105478元。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还抽检了,检测结果是“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总有效成分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周X某甲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但一开始他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来他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指出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能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当时周X某甲心里特别焦虑,不知道自己会面临怎样的刑罚,每天都提心吊胆的。他家属也是急得不行,四处打听,在他被取保候审后,找到了莫川川律师。

莫川川律师接手案子后,仔细研究了卷宗。他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第一,认为周X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第一次讯问笔录里就如实供述了相关问题,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说周X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没造成严重后果,他的化肥是以氮肥价格低价销售的,合理使用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违法但后果不严重,也没直接损失;第三,指出周X某甲社会危害性低,是初犯、偶犯,没再犯可能性,能适用缓刑;第四,强调周X某甲已经积极退赃,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虽然没采纳周X某甲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他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能依法从宽处理;还考虑到他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周X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周X某甲原本担心会判实刑,在莫川川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缓刑,不用在监狱里服刑,能正常回归社会生活。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抓住了周X某甲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退赃这些要点,为他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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