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败诉情况
周依洁律师曾代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第三人建设集团为温州某地块一标段施工单位,被告许某在该地块桥梁项目施工中,与第三人进行多次费用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第三人将对许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于某,原告起诉要求许某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许某先后出具多份费用单据,合计54828元,第三人已将债权转让并通知许某。被告许某辩称自己系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还提出单据系胁迫签署、建设公司已支付押金可抵扣租金、电费应由第三人承担以及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等理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系建设公司涉案桥梁施工现场负责人,结算单据均注明桥梁建设单位名称,第三人明知许某系代表建设公司,许某的结算行为系职务行为,无个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被告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54828元,驳回原告于某对被告许某的诉讼请求。虽然最终许某无需承担付款责任,但案件过程中许某被卷入不必要的纠纷,这一结果未达预期。
复盘问题点
结案后,周依洁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案件前期未对债务主体进行全面审查。未能在一开始就明确指出许某的职务行为性质,导致原告将许某列为被告,使许某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中。没有提前收集足够能证明许某职务行为的证据,在应对原告起诉时较为被动。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周依洁律师在接手同类案件时,增加了债务主体审查步骤。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收集当事人与所在单位的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单位授权文件等,以明确当事人的职务身份。详细审查涉及的合同、单据等材料,确认是否明确注明单位名称及当事人代表单位的身份。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债务主体。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一起类似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被原告起诉要求承担租金支付责任。周依洁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立即开展债务主体审查工作。通过收集李某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授权书,以及业务往来中的单据均注明公司名称等证据,明确李某的签字系职务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依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债务主体为李某所在公司,驳回了原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相比之前的案件,此次提前进行债务主体审查,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周依洁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执业于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89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调整后的做法也体现了其不断改进和提升业务能力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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