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苏XXX民初XXX号,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WX,被告是T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XXX元,还得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说,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期间,被告多次写了借条、承诺书,只还了部分本金,剩下的没还。但被告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原告主张的金额很多是虚构的,借条里有高额不合理的利息。而且被告实际只收到XXX元借款,还已经还了XXX元。另外,被告是精神残疾人,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案子20XX年X月立案,先是用简易程序审,后来又用普通程序审。
被告和法定代理人当时那叫一个焦虑啊,面对原告主张的高额借款,他们心里没底,觉得这官司很难赢,说不定要赔一大笔钱。
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行动起来。他第一时间把案件的所有材料都梳理了一遍,找到了三个核心争议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是不是真的、现金交付的举证充不充分、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如何。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沈律师制定了辩护策略。他重点查看了22张借条,发现借条里有月息数千元、单日利息300元这种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约定,而且好多大额借条都没有实际交付凭证。于是他提出,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存在虚构,现金交付部分没完成举证责任。
同时,沈律师调取并提交了被告的医疗诊断记录、残疾人证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显示,被告早在借贷行为发生前就被诊断为狂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后来还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说明被告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得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庭审的时候,沈律师紧扣《民法典》里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他结合转账凭证、被告自认收款金额等证据,清晰地阐述了抗辩观点。他对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承诺书等证据提出了异议,说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内容不能认定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针对原告的出借能力举证,沈律师指出原告取现流水和主张的现金交付金额对不上,原告没完成举证责任,得承担不利后果。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办过200多起各类刑事案件,在民间借贷这类民商事纠纷上也有不少实践经验。
20XX年X月XX日,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判决结果是:被告T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X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这才是原告诉求金额的27%;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X元;保全费XXX元,原告负担XX元、被告负担XX元;要是被告没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开始,被告面对原告高额的借款诉求,心里特别慌,觉得可能要赔很多钱。但经过沈律师的辩护,法院大幅核减了诉求金额,被告要还的钱少了很多,还让原告承担了大部分诉讼费和保全费。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沈律师精准地找到了争议点,挖掘了关键证据,还准确适用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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