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下面将详细还原一起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蔡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被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被告某建材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得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了纠纷。武某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蔡某不同意,且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0000元。
马国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存在其他解决途径的方向切入。律师认为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庭审关键交锋中,二审时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认为该录音仅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证明公司未达到司法解散标准;指出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强调公司治理机制未失灵,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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