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处于这个商业范畴之内,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又存在一定风险的操作。这一代持关系的建立,起初看似平静,但隐藏的问题在之后逐渐暴露出来。
A与B在签订协议后,按约定进行了一定阶段的合作。然而,到了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从这一时刻起,事件发生了转折,双方在履行协议上出现了分歧。
协议签订后的7日,B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这时候,A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自身权益可能受损的困境下,A于合适的时机作出决定,委托于彩霞律师提起诉讼。委托后的第几天,具体时间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中被明确记录下来,A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诉讼材料,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被告B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作出了抗辩。其一,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其二,主张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这给整个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阻碍,案件陷入了胶着状态。
在这样的困境下,于彩霞律师开始进场调查和收集证据,保全相关的关键文件和信息。在办公室台灯的光线范围里,于彩霞律师仔细研究被告的抗辩理由,针对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于彩霞律师收集了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后的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例如,找到2025年3月双方的一次通话记录,其中涉及对股权代持相关事宜的进一步确认,侧面印证了协议的存在并非伪造。
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抗辩,于彩霞律师详细研究了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律师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于此,律师整理出了详细的证据目录,将这些证据按照关联性和重要性进行分类,以便在庭审中清晰地呈现给法官。
庭审时间到了。于彩霞律师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了观点和证据。在陈述股权代持协议真实性时,律师结合证据详细说明了签名真实以及双方后续履行行为如何相互印证协议有效;在论述优先购买权问题时,律师引用法律条文和具体的传唤程序,向法庭说明其他股东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清晰界定了诉讼请求范围,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
经过法官的审理和考量,最终到了判决时间,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于彩霞律师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实现了案件的良好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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