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20XX)闽0XXX民初11XXX号案件中,审理法院是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是黄XX,被告是XX物业(厦门)公司,王伟栋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黄XX在1988年7月被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后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临近退休时,黄XX发现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她先是请求社保中心查询,又找企业协商,还向监察中心投诉、拨打12345热线、申请复议等,历经诸多波折,但都未能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黄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起诉XX物业(厦门)公司,要求公司替她补缴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经济补偿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被告XX物业(厦门)公司来说,这个案子处理不好,其他观望的员工可能也会来主张权益,公司面临着不小的压力。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公司在面临诉讼时找到了王伟栋律师。当时公司管理层十分焦虑,担心一旦败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
王伟栋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卷宗材料。他多次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在准备过程中,他撰写了详细的答辩状,从多个方面为公司进行辩护。
突出关键策略点
王伟栋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的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而且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仲裁。其次,他强调黄XX已缴纳了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存在公司再替其补缴的基础。另外,1988年至1992年期间,国家从未发布实施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所以公司不存在为黄XX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黄XX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他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黄XX的诉求不应得到保护。这些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等方面为公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在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经济类犯罪辩护等领域都有涉及。
写采纳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王伟栋律师关于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黄XX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已超过诉讼时效等辩护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黄XX负担。黄XX最初希望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而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这与她的预期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伟栋律师准确把握了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为公司进行了有效的辩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