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是一家羽绒科技公司,被告A是一家羽绒制品公司,第三人A则是被告A的厂长,负责和原告对接业务。双方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原告A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可被告A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还剩下九十余万元没给。原告A将被告A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付的九十余万元货款和利息。被告A却辩称,本案涉嫌员工伪造公章刑事犯罪,应该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还说自己没实际收到货物,对欠款金额也不认可。
原告A接到被告这样的抗辩后。毕竟九十多万不是小数目,公司运营也等着这笔钱周转。老板急得好几宿都没睡好觉,担心这钱要不回来了。
黄蓉律师在原告A最无助的时候介入了这个案子。她先是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多次会见原告A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整个业务对接的详细过程。光是阅卷,她就看了好几百页的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会见中,原告提到第三人A一直负责和他们对接发货、对账等事宜,黄蓉律师意识到这可能是证明第三人A职务行为的关键。于是,她收集了第三人A的身份证明、双方业务对接记录、发货签收记录等证据,向法院举证证明第三人A作为被告厂长,其与原告的业务接洽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就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被告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的抗辩,黄蓉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举证证明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她还详细地向法官解释,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显示第三人A虽私刻公章但未实际使用,且被告在知晓公章事件后,仍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未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
为了固定欠款事实和金额,黄蓉律师收集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码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被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她用这些证据反驳被告“未收到货物”的抗辩。
在利息主张方面,黄蓉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明确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第三人A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应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继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原告A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原告A原本担心这九十多万货款要不回来,没想到在黄蓉律师的努力下,不仅追回了全部货款,还拿到了利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黄蓉律师收集的完整证据链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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