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每天大概能生产1500斤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51万元,认为他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单某某本人对罪名表示认可,但辩护律师刘刚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刘刚律师提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里,包含了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该扣除;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印证;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并不充分。刘刚律师提出的几点异议,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用途复杂,不能全部认定为购买面粉用于炒面生产的费用;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面粉在生产中的退货和损耗情况也确实存在,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量来推算炒面的产量和销售额。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在认定涉案金额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单某某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51万元。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因此采纳了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由于不能认定涉案金额达到51万元,所以不能按照情节特别严重来量刑。
最终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案子由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当事人在面对指控时,一定要仔细审查证据,对于指控金额有异议的,要及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同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对不能使用禁止的添加剂,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单某某原本面临着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在刘刚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最终只被判处了七年有期徒刑,大大降低了刑期。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因为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找到关键突破口。在这个案子中,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涉案金额方面进行深入辩护,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被评为“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和律图“精英律师”,从这个案子中也能看出他实至名归。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