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案件正在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组织未成年人提供陪侍服务,非法获利。当审判长询问辩护意见时,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唐观红开始阐述观点。
唐观红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大学本科,现任职于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主要深耕于刑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薛某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薛某作为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唐观红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他指出,被告人薛某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薛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且薛某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为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对其宣告缓刑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的政策。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大量证据。唐观红律师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同时,薛某在诉讼中于XXXX年XX月XX日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XX,XXX元给法院罚没账户。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于唐观红律师提出的薛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其认为薛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请求适用缓刑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不过,由于薛某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法院对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之后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唐观红律师同样认真研究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他仔细查阅卷宗,与当事人深入沟通,为庭审做着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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