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被指控与其他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新型传销案,短短三个多月就吸引了超3万注册会员,实际参与人员2万多,层级最高达到近百级,社会影响极大。一审的时候,案子被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
当时上诉人的处境非常糟糕,一审被判了4年实刑,感觉未来一片灰暗,家属也心急如焚,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李星星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了这个案子。接手后,李律师开始全面梳理卷宗、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与同案供述。经过仔细研究,发现了三大关键辩点。
首先是违法所得严重虚高。一审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时候,没有扣除共同操作账号收益分成,还有转给主犯用于平台运营的30万多,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李律师在二审中提出,要依法核减至11万元。
其次是角色定位严重偏差。上诉人其实并不是发起、策划、控制者,仅仅是团队负责人,起到的是辅助、次要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从犯。
最后是自首情节应予充分从宽。上诉人是被电话传唤到案的,并且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这已经构成了自首,但是一审量刑的时候并没有充分体现出从宽的幅度。
为了论证这些观点,李律师当庭提交了账号流水、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同案比对笔录等证据。重点论证了平台是由其他人独资控制、购买软件、制定规则、分配收益的;上诉人并没有参与核心决策,也没有控制资金、管理平台,只是负责线下宣传与团队维护,作用明显小于主犯。同时,李律师还指出鉴定意见存在一人多账号、重复统计层级等瑕疵,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在这个案子里,李律师前后阅卷无数页,会见上诉人多次,光是整理证据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二审新增退赔等情节,撤销了一审的量刑。把刑期从4年改判为二年多,违法所得也从30万多核减至11万元。实现了传销大案罕见的二审大幅改判。
这个案子能实现逆转,关键在于李律师精准抓住了违法所得计算、层级人数认定、主从犯区分、自首从宽等核心要点,并且坚持以证据为裁判原则。即便一审重判,二审依然实现了实质性的逆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自由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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