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原告张XX和被告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结识。之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了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把钱转给了被告。两人还口头约定被告要支付3,000元利息。20XX年XX月,被告通过微信还了原告10,000元,还在转账备注里写着“还差23,000元”。可从那之后,被告就没再还钱,原告多次催要都没用,没办法只能把被告告上了法院。
原告委托了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这个案子。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下的20,000元借款本金、3,000元约定利息,并且从起诉那天开始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直到实际付清为止。被告呢,经过法院合法传唤,既没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书雯律师在原告委托后,就开始了一系列工作。她系统地梳理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在梳理过程中,她发现微信转账记录清晰地显示了原告分三次转账给被告30,000元的情况,聊天记录也能证明被告承认借款的事实,通话录音则进一步补充了借款的细节。
张书雯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在代理词里,她明确区分了本金与利息的诉讼请求。她的核心逻辑是,先依据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本金尚欠情况,对于利息部分,虽然口头约定了3,000元利息,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证据,就主张按照法定利息,也就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以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书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都成功办理过相关案件百余件。在这个民间借贷案中,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所以支持了原告主张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利息,因为没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利息约定,法院没支持。不过,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原告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没想到在张书雯律师的帮助下,不仅拿回了本金,还能获得法定利息。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让原告核心债权获得支持,靠的就是张书雯律师对证据的系统梳理和合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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