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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个案记录居间合同纠纷部分支持后,增加主体资格核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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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4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玉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58人 执业7年
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91010925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669641134
代表案例:3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公检法经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科班出身,毕业后在法院工作两年,精通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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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朱玉生律师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原告巩某的诉求。朱玉生律师代理巩某起诉被告梅某及其声称关联的公司支付居间费,虽锁定梅某个人责任获法院支持全额居间费,但违约金诉请未获支持。复盘后,朱玉生律师增加了对合同主体资格及授权情况的核查步骤。
朱玉生律师个案记录居间合同纠纷部分支持后,增加主体资格核查步骤

朱玉生律师争议开端:风险点在于合同主体授权不明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风险点在于合同主体的授权情况。当一方当事人声称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若不能提供充分的授权证据,可能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增加诉讼风险

回溯暴露风险点的案件

这个风险点在朱玉生律师代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暴露出来。原告巩某与被告梅某签订居间协议书,约定巩某为梅某引荐工程合作人,成功后按工程总额的5%支付居间费。巩某成功引荐后,梅某未支付居间费,巩某起诉要求梅某及其声称关联的公司支付居间费及违约金。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诉求,虽全额支持了居间费,但违约金诉请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未获支持。

原本做法与法院认定的差距

在该案中,朱玉生律师提交了居间协议书、载有工程总量承诺的保证书等证据,确立了居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居间义务、被告梅某负有付款义务的基本事实。然而,在被告公司否认与梅某存在关系的情况下,律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梅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职务行为。这使得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出现了不确定性,原本希望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只能将策略重点放在稳固对梅某个人的诉请上。

调整后的新做法

复盘后,朱玉生律师调整了做法。在接手涉及合同主体可能涉及公司代表的案件时,会增加对合同主体资格及授权情况的核查步骤。具体如下:首先,要求当事人提供合同签订方声称代表公司的相关授权文件,如授权委托书、公司决议等,仔细审查授权的范围、期限等内容。其次,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等方式,核实该公司与合同签订方的关系。此外,还会调查公司内部的决策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以判断合同签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正常业务流程。

调整后的效果

在后续一起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朱玉生律师代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个人及声称代表的公司签订合同。按照新的做法,律师在立案前就对被告个人的授权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发现被告个人虽声称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但授权文件存在瑕疵,授权范围不明确。于是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重点放在被告个人身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个人承担责任,支持了原告的诉求,避免了因责任主体不明确而可能导致的败诉风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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