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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仲裁裁决背后:劳务分包“介绍费”抗辩的破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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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3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树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天津坤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191114360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2066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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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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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程树钰律师执业近7年,累计承办近300件案件。在劳务分包纠纷仲裁案中,支持委托人全部17万余元诉请;涉外借贷案裁定驳回对方120万余元诉请;租赁合同案促成调解追回3万余元欠款。
一份仲裁裁决背后:劳务分包“介绍费”抗辩的破解之路

仲裁委认为: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对方代理人关于“介绍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其在案件中的身份不符,不予支持。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刘X的全部仲裁请求,判令广东某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17万余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程树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为当事人赢得权益的艰辛过程。程树钰自2019年开始执业,是天津坤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等多领域纠纷

接受委托后,程树钰律师第一时间约见刘X,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她仔细审阅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账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债务清偿的规定,确认劳务费欠款事实清晰、数额明确。同时,她敏锐地注意到合同中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时指导刘X按照仲裁规则推进程序,避免因管辖问题延误案件。

在案件实体方面,程律师精准抓住了对方抗辩的逻辑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她指出对方代理人虽在庭审中认可了结算单的真实性,但其以个人身份提出“结算单超出报价单的部分系介绍费”的主张,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且该代理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介绍费”达成合意,也未能提供报价单作为有效证据,其陈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这一判断,程律师在仲裁庭上展开了有力的辩论。她强调结算单系双方对账确认的有效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应当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指出对方代理人关于“介绍费”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其代理人身份相悖,不应予以采信;重申刘X已按约提供劳务,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对账确认的劳务费。最终,仲裁庭全面采纳了程树钰律师的代理意见,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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