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投资公司投资上海某股份公司的股票后产生了亏损。他们发现,上海某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觉得这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于是,甘肃某投资公司就想让上海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一共是501元。可上海某公司却辩称,投资公司主张的投资损失和他们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要么不存在因果关系,要么因果关系作用力较小,不应该赔偿。这可把甘肃某投资公司愁坏了,他们心里没底,不知道这钱能不能要回来。
这时候,他们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从2006年就开始执业了,执业至今承办了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过投资损失。
徐晓律师接下这个案子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这案子是投资者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系列案的示范案件已经生效。徐晓律师全面梳理了甘肃某投资公司的交易记录,依据生效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
为了精确计算投资公司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投资公司完整的交易数据,还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了《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他主张投资公司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该推定和上海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上海某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5年xx月xx日,揭露日是2016年x月xx日。投资公司在这个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和上海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推定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认为投资公司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这部分不该由上海某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甘肃某投资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也由上海某公司负担。
一开始,甘肃某投资公司心里没底,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赔偿。但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他们成功拿到了501元的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明确主张路径,还通过申请调取数据和委托出具意见书等方式,为投资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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