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里,“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并不少见。今天要说的这起XX工伤案件,就是这样一个典型。
原告是XX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曹X。被告黄XX在XXXX年X月X日受曹X招用,干的是货车驾驶工作,工资是曹X通过微信发放,平时工作也听曹X安排,还被拉进了“某物流交流群”。XXXX年X月XX日,黄XX送货途中受伤后就没再上班。后来黄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黄XX的请求,可公司不服,把黄XX告到了法院,说黄XX是曹X个人雇佣的,和公司没关系,还不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陈步青律师在这个时候介入了案件。他知道,要帮黄XX赢下这场官司,关键是证明黄XX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和曹X个人的雇佣关系。
陈律师首先系统地梳理了全部证据。这里面有曹X通过微信给黄XX发工资的转账记录,有黄XX被拉进“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还有黄XX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另外,他还查看了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曹X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同时也关注到黄XX的工作内容和原告经营范围是重合的。
到了庭审的时候,面对原告“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以公司名义做事,法律后果得由公司承担,而且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曹X跟黄XX说过这是个人用工。黄XX被拉进“某物流交流群”,说明他已经被纳入公司管理体系了。黄XX干的货车驾驶工作,正是公司营业执照里“道路货物运输”的业务范围,属于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工资由曹X发、工作由曹X安排,这正好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
陈律师还一连串追问原告:“如果真是个人雇佣,为啥要把黄XX拉进公司工作群?为啥安排的工作和公司业务完全重合?为啥不跟黄XX说这是个人行为?”这几个问题让原告的抗辩显得特别无力。
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他熟悉这些地区的工伤政策和赔偿标准,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
最后,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做事,法律后果公司承担。曹X给黄XX安排工作、发工资,工作内容和公司业务重合,黄XX又在公司工作群里,这些都说明黄XX和公司有很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公司说曹X是个人用工,却拿不出证据,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和黄XX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
黄XX原本担心自己拿不到赔偿,劳动关系也得不到确认,没想到最后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拿到了二倍工资差额,这为他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打下了坚实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赢,靠的是陈步青律师把每一项证据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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