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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再萍律师在7971元二审案件中精准辩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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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5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再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4人 执业6年
律所: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92020112411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4493874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娴熟,工作严谨认真,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律师专业素质,坚持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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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3月9日,王XX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难点在于离婚未生效时共有基础是否丧失及建房出资性质认定。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专业分析,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再萍律师在7971元二审案件中精准辩护驳回上诉

程再萍律师是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共党员,自投身法律事业以来,执业6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长达7年有余。她在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过各类案件,在民商事刑事等领域都有出色表现。

在王XX与王XX、王XX、王XX、王X、王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被告王XX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王XX认为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全额出资建造,床、实木沙发等家具亦属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自己有正当理由要求分割案涉财产并要求被告折价补偿,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于2021年受理此案,认定案涉房屋系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且第三人王XX、王XX和原、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具也属家庭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未丧失共有基础,且原告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分割的证据,故暂不予分割,驳回了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4元,减半收取5297元,由原告王XX负担。

王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3月9日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是认为一审以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对共有物不予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离婚虽判决未生效,但解除婚姻关系是事实,具备共有物分割基础;二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如10万元借款和12万元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证据A1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欲证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提交证据A2通话内容录音光盘及打印件,欲证明2021年王XX在威胁下书写保证书,22万元彩礼非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对A1“三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认为A2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采信。法院对A1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明方向不认可;认为证据A2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基于婚姻关系,其建房出资性质在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2022)云29民终467号中已作出认定。该判决于2022年5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生效,认定王XX公积金12万元、王XX母亲10万元借款、王XX与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系用于建房,属债权性质,王XX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准予王XX与王XX离婚,并判决王XX返还王XX建房支出的22万元款项,王XX与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剩余部分由王XX负责偿还,王XX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未归还部分,由王XX、王XX各负责归还一半。本案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不再处理。王XX主张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法院对其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71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另外,在苏XX、吴X与大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苏XX、吴X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拒绝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程序违法,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大理XX公司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属虚假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大理市人民政府与大理供电局签订安置用地供地协议,大理供电局成立团购委,于2008年6月由团购委与大理XX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大理XX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参与集资的职工认可团购公约、交纳购房款等,二审法院对团购委身份地位判定并无不当。经团购委委托XX公司审计,作出的大理幸福家苑小区一户一价最终决算报告已被团购委认可,且在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报告效力,大理XX公司以决算报告为依据向业主主张房屋价款并无不当。本案系大理XX公司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大理供电局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大理供电局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并无不当。2008年团购委与大理XX公司签订协议后,大理XX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二审法院确认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基于此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大理XX公司有权提起诉讼,且合同已实际履行,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主张大理XX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本案属虚假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苏XX、吴X的再审申请。

程再萍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能精准分析证据、制定差异化诉讼策略;在刑事辩护中,也能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理分析,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未来,她将继续深耕法律领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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