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0年12月,童XX确诊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及原位腺癌并接受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童XX委托浙江杭州地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2013年执业的童彬超律师代理,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童彬超律师凭借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紧扣《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2年”病史,投保时未告知构成故意不告知。童彬超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
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彬超律师运用医学与中医知识进行论证。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
在“头晕”病史的证据质证上,童彬超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证据挖掘。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童彬超律师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法院最终未认定投保前存在头晕。
此外,针对医保卡借用事实,童彬超律师结合童XX母亲、姐姐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提出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作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行业导师,任职于杭州市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还于2019年被遴选进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第一批次),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和专业形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