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先生(化名)是个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满心期待着在证券市场有所收获。被告是某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海产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某海产公司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还没及时披露重要信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显示,该公司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披露的财务数据、抽测结果、盘点公告等内容严重失实,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龙先生在2017年X月XX日(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2018年X月XX日(揭露日)之前,陆续买入该公司股票12300股,并且持有到揭露日之后。因为股价下跌,他产生了实际损失。
龙先生接到损失通知时,整个人都懵了,看着账户里的亏损数字,心里又着急又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后来,龙先生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化名)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海产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8067.56元。
被告某海产公司则辩称,原告的损失大部分是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虚假陈述之外的因素造成的,只愿意在极低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还提出损失计算方法应采用“不考虑存量股的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立马开始梳理龙先生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精准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这个案子是某海产公司系列虚假陈述案的平行案件,之前已有生效判决(余某某案)认定了关键事实,像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7年X月XX日,揭露日是2018年X月XX日,基准日是2018年X月XX日,基准价是4.46元/股,也认定了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比例是30%。
徐晓律师团队根据这些情况,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他们以生效判决认定的因果关系及赔偿比例为基础,重点论证原告在揭露日前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没进行任何卖出操作,损失完全是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不应该再扣减所谓“系统风险”或其他因素。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详细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9.35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持股12300股,差额损失60147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各60.15元,合计损失60267.3元。按照系列案已确定的30%赔偿比例,被告应赔偿18080元,原告主张的18067.56元完全合理。
针对被告提出的“大部分损失由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徐晓律师指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独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或其他非虚假陈述因素对原告损失造成实质影响,而且生效平行判决已经确认因果关系成立,被告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某海产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买入均价为9.35元/股,基准价4.46元/股,差额损失60147元,佣金及印花税共计120.3元,合计损失60267.3元;参照系列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比例(30%),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8080元,原告主张18067.56元未超出合理范围,予以全额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某海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龙先生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8067.56元;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龙先生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可能拿不回来,没想到在徐晓律师团队的努力下,不仅获赔了损失,还让违法者受到了应有的制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徐晓律师团队对每一个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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