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有这么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XX)粤1XXX民初XXXX号,审理法院是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7名农民工是原告,被告有肇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黎XX、温甲X、梁XX、温甲。
从2019年开始,27名农民工受梁XX雇佣,在肇庆市端州区某商住小区项目干木工活,像模板制作、安装拆除这些。到2022年5月完工后,项目分包方负责人黎X、温甲只付了部分工资,还欠114.25万元劳务报酬,这其中还包含2021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农民工们讨薪无门,这钱要不回来,生活都成了问题,心里那叫一个焦虑。
农民工群体委托了黄宇杰律师维权,他们的核心诉求就是确认欠薪金额及劳务报酬性质,让各被告连带清偿工资及利息。
黄宇杰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在证据体系构建方面,围绕“工资债权真实性”与“责任主体适格性”这两个核心,收集了四类关键证据。有6份《木工班组劳务费发放签领表》,这上面有黎XX签字“属实”确认,明确了27名农民工姓名、工资金额,单人次3万-4.75万元不等,欠付总额114.25万元;还有温甲X以项目负责人名义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了付款时间;黄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笔录》,记录了争议款项性质和调解分歧;以及证明违法分包链条和主体关联的一系列合同和企业信用信息。
在法律适用论证上,黄律师从三重维度论证被告责任。梁XX作为直接雇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要承担工资清偿义务;黎X违法分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相关条例对分包单位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某实业公司作为独资一人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承担连带责任,温甲出具《承诺书》视为债务加入,需连带清偿。
庭审的时候,被告提出“款项系工程款非工资”“原告主体不适格”等抗辩。黄宇杰律师当庭进行了驳斥。他指出《签领表》明确记载“劳务费”且黎XX签字确认,人民调解笔录也定性为“工资”,和温甲、梁XX间工程款结算无关;27名农民工与梁XX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有权直接主张权利,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依条例需担责。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280余件,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民商事领域承办案件达100余件,合同纠纷占比约60%。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判令梁XX7日内支付2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14.25万元,梁X以各人工资本金为基数,按LPR自2023年1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温甲、黎X、某建筑公司、某实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599.44元由梁XX负担。原本农民工们担心这钱要不回来,现在不仅工资拿到了,还有利息赔偿,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黄律师构建的完善证据体系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论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