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超律师从2017年开始在山东烟台执业,现就职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曾有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原告,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入库单一份,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衣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原告,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入库单等。
在调查过程中,衣超律师发现案件存在几个争议焦点。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针对这些问题,衣超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他提交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是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参与诉讼。同时,他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入库单的效力,衣超律师指出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关键节点上,衣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在庭审中,向法院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股东B的责任以及入库单的证据效力等问题。他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向法院说明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规定,XX公司应支付货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B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些策略改变了案件走向,使得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为债权人向未足额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提供了范本,突破了“公司债务股东不直接承担”的常规认知,扩大了偿债责任范围。同时,也凸显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通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实现债权最大化的重要价值。通过提前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衣超律师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形成完整论证,确保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涉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债权人来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选择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有效组织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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