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界定:厘清合作范围边界
在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于合作内容是否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项目存在争议。鹿静律师深入审查合同,《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针对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签订协议的时间在合作协议之后,且济南XX公司未举证双方有协商合作行为,也未对该工程投入资金或实施技术管理工作。最终法院认定合作范围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利润分配责任。
责任认定:明确各方义务分担
在潘XX与魏XX、中阳XX公司、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鹿静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进行辩护。魏XX与潘XX签订的《通风排烟施工合同书》虽因双方无施工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中阳XX、XX公司与潘XX不是涉案合同主体,潘XX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支持了鹿静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潘XX对中阳X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明确了各方责任。
证据运用:支撑诉求与抗辩
在案件处理中,鹿静律师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济南XX公司主张垫付人员工资案中,她依据迟XX出具的说明及部分证人证言,证明济南XX公司垫付工资的事实。在潘XX案中,通过中阳XX与XX公司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推定潘XX对涉案工程履行完毕。这些证据的有效运用,为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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