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起由网络纠纷引发的线下暴力索财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陈某(化名,案发时21岁)与被告人刘某(化名,27岁)在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胡某(化名)发生口角,随后约定线下“约架”。次日,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前往约定地点,见被害人孤身一人后放弃斗殴,转而以索要“路费”为由,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面部、眼部及胸部多处受伤(经诊断含眼眶内壁骨折),并强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劫取人民币53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找到从2013年开始在哈尔滨执业的高志博律师,委托其介入案件。高志博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全案卷宗并会见被告人。
高志博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虽然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但起因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约架”转化,且主观恶性与典型抢劫有所区别。鉴于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这一特殊情况,高志博律师想到《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是,他制定了“认罪认罚+全额赔偿+争取谅解”的辩护策略。一方面,高志博律师指导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对被害人的超额赔偿,赔偿金额达人民币16,000元。另一方面,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重点阐述陈某作为残障人士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被害人先行挑衅的过错情节。
在审查起诉的关键节点,高志博律师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配合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同时,他持续与司法机关沟通,向检察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中指出陈某作为聋哑人的特殊情况以及案件的特殊起因,强调应给予从宽处理。在高志博律师的努力下,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意见。考虑到二被告人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特别是针对聋哑人被告人陈某,司法机关依法给予了充分的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量刑建议,作出了相应判决。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颇多。首先,精准把握特殊主体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高志博律师敏锐抓住陈某系聋哑人这一关键点,将其作为核心辩点,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的沟通中,确保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保障。其次,有效推动刑事和解进程。抢劫罪起刑点通常在三年以上,高志博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协助家属与被害人进行多轮谈判,最终促成和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取得谅解”这一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再者,灵活运用认罪认罚制度。高志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使得检察机关愿意在法定幅度内提出更低的量刑建议,充分体现了其在控辩协商中的桥梁作用和专业价值。最后,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让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又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罪这类暴力犯罪,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起因、主观恶性、是否有从宽情节等。对于存在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案件,法院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像本案中聋哑人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之一。同时,刑事和解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它不仅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还能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认罪认罚制度的广泛应用,也为律师在控辩协商中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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