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经营工业盐业务的公司,他们在20XX年至2018年期间与被告发生了工业盐买卖交易。被告接收货物后,却未能付清全部货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欠付货款XXX.12元。多年来,客户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未清偿。当客户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却面临着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的抗辩,这让客户忧心忡忡,对追回货款的前景感到十分悲观。
客户找到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王世奇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领域尤为专精。他同时还是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团队负责人,曾担任著名本地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过标的额亿元的纠纷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接受委托后,王世奇律师立即展开工作。他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3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客户提供的20余份证据,包括《XX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份、询证函(复印件)4份、记账凭证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调价函(复印件)1份、回复函(复印件)1份、运盐验收凭证189份、承兑汇票(复印件)8份、催收图片(打印件)4张,2022年X月XX日的照片(打印件)、录音各1份,2022年X月XX日的录音1份,2024年X月XX日的照片(打印件)、视频、短信截图(打印件)各1份,2025年X月XX日的照片(打印件)、视频各1份。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和分析,王律师发现了关键线索。
在庭审中,被告坚称货款发生在2015年至2018年间,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王世奇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XX日内付款,虽然无法明确被告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但该时间不可能早于最后一次供货及实际开具发票的日期,所以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不应早于20XX年X月X日。并且,2022年X月XX日和2022年X月XX日,客户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表达对账要求并明确欠款金额时,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回复等赔付款下来都不是问题,这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应自2022年X月XX日起重新计算三年。此外,2024年X月XX日,客户再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对账,该行为系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自该日起应当再次重新计算。因此,2025年X月XX日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XXX.12元、逾期付款利息37915.68元,共计XXX.8元。客户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评价道:王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王世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诉讼技巧,成功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商事诉讼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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