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海的波涛中,纳公司与XX公司陷入了一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漩涡。纳公司声称自己向箐系主体享有到期债权约289.7万元,同时认为箐食品公司对XX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损害了其利益,遂将XX公司诉至法院。此前,纳公司在与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曾败诉,两级法院均认定其与XX公司之间并非真实买卖关系,应另寻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此次代位权诉讼,又将双方的矛盾推向了新的高潮。
在这场复杂的法律博弈中,XX公司找到了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着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专业能力备受认可。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迅速展开了严谨的工作。他深知,要在这场诉讼中为XX公司赢得胜利,关键在于把握好证据和法律论证。在证据收集方面,他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了证明XX公司已对箐食品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他收集了《结清证明》、收款收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箐食品公司撤诉裁定等一系列证据,完整地呈现了“债务发生—催收—清偿—确认结清”的全过程。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XX公司对箐食品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
在庭审策略上,冯从福律师以在先诉讼判决为依托,强化对“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成立”的论证。他积极引用(2025)闽0902民初38号及(2025)闽09民终16号判决中关于“纳公司与XX公司之间无真实买卖关系”“纳公司可另寻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等认定,指出纳公司虽经法院提示另案主张,却始终未能提供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确定、到期债权的任何有效证据。这一论证让法院确信原告主张的基础债权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纳公司主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XX公司的债权,冯从福律师巧妙地利用第三人已积极诉讼的事实进行反击。他指出,箐食品公司已于2025年9月申请诉前保全、于2025年12月提起诉讼,说明其不仅没有怠于行使,反而积极采取了法律措施。尽管最终撤诉,但撤诉的原因正是XX公司已主动清偿全部债务,而非第三人放弃权利。这一有力的反驳使原告的“怠于行使”主张不攻自破。
经过冯从福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箐食品公司与XX公司之间基于供货项目的货款已经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已消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XX公司与箐集团公司、施X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纳公司未进一步证明XX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场胜诉,为XX公司避免了近290万元的潜在支付责任,并促使解除财产保全,恢复了公司正常的资金流转。冯从福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他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为基,以客户为本,深耕闽东,守护正义,用专业能力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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