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案件很可能陷入死局。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却发现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正是何菲娅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作为律所合伙人,她决定打破这一僵局。
何律师没有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首先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她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这种经验让她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很快,她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换做一般人或许就放弃了,但何律师没有。她曾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这样的经历让她有着坚韧不拔的精神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何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她在办理案件时,总会反复研读相关的合同和材料,就像她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对工商档案的研究一样。这源于她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的经验,让她深知细节决定成败。她也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这种习惯让她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冷静和理智。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案件结束后,何律师只是默默地整理好卷宗,又投入到下一个案件中,她接下来还要为一家大型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捍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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